制度宣貫|《財務稽核管理辦法(試行)》(陜移民集團發〔2023〕35號)

財務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集團公司會計核算辦法》規定,結合集團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旨在規范集團公司財務行為,有效防范財務風險,健全財務稽核監督機制,充分發揮財務監督職能。 

 

一、財務稽核界定、原則和適用范圍

財務稽核是指集團公司及所屬企業財務部門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相關規定,對財務會計活動的合法性、合規性、真實性、有效性實施的監督檢查活動。

財務稽核的作用是對日常會計核算工作中出現的疏忽、錯誤等進行及時修正或制止,防止發生會計核算工作上的差錯及有關人員的舞弊。財務稽核不僅是會計工作的重要內容,也是提高會計核算工作質量的重要保障。

財務稽核與審計都屬于監督。審計是事后監督,發現問題糾正難度較大;財務稽核是事中監督,發現問題可以立即糾正。審計一般不隸屬于會計機構,財務稽核崗屬于會計機構內設崗位。審計專司監督之職,而財務稽核是為正確反映企業經濟狀況的輔助監督。

財務稽核工作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客觀性。財務稽核以國家法律法規和集團公司財務管理制度為依據,客觀、公正反映發現問題,并督促整改,以提高財務管理水平和會計信息質量;

(二)全面性。財務稽核貫穿會計活動全過程,覆蓋財務管理所有業務和事項;

(三)獨立性。財務稽核獨立于其他崗位開展工作,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阻撓、干擾稽核人員履行稽核職責;

(四)服務性。財務稽核應為財務管理及會計核算工作服務,通過稽核加強財務內控管理,有效防范財務風險,不斷提高財務工作質量。

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集團公司各層級企業。

 

二、財務稽核依據、內容和程序

財務稽核的主要依據:

(一)國家財經法律法規;

(二)集團公司各層級企業財務管理制度及實施細則;

(三)集團公司各層級企業會議紀要、全面預算、投資計劃和其他業務計劃等。

財務稽核的主要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會計核算稽核、資金管理稽核、收入成本稽核、稅費管理稽核、資產管理稽核、全面預算稽核、內部財務控制稽核、會計基礎工作稽核、財務風險防控稽核和財務合規管理稽核。

財務稽核采取全面稽核與專項稽核、定期稽核與不定期抽查、上級稽核與日常稽核相結合的形式。

(一)全面稽核是對集團公司各層級企業財務會計活動進行全面稽核;

(二)專項稽核是根據集團公司重點工作安排和上級單位工作需要,開展特定目的的稽核;

(三)集團公司各層級企業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全面稽核工作。

被稽核企業接受稽核時,應為稽核組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同時應按稽核組要求及時提供有關資料及證明材料,如實反映情況,并對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負責。

財務稽核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年初,財務部門根據工作需要,擬定年度稽核工作計劃,合理安排當年稽核工作;

(二)執行稽核任務前,財務部門成立稽核組,確定稽核重點,對稽核組成員進行必要培訓;

(三)稽核組開展工作前,可采取不同形式召開進點會,通報稽核目的、范圍和要求;

(四)稽核過程中,應對重大事項編制稽核取證函,根據需要與被稽核部門交換意見;

(五)稽核組編寫并報送財務稽核報告,向財務負責人匯報稽核工作開展情況。二級及以下企業的財務稽核報告,應向集團公司財務部備案;

(六)稽核組按程序審定財務稽核報告,下發財務稽核問題整改意見書,內容包括問題陳述、依據、整改意見和相關要求等;

(七)稽核組審定稽核問題整改報告。

 

三、稽核工作紀律

稽核組在稽核工作中要嚴格遵守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嚴禁接受被稽核單位的禮品、禮金、禮物和宴請,認真開展稽核,嚴守工作紀律。

財務稽核人員有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泄漏秘密的行為,根據集團公司規定,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理。

對有意提供虛假材料或故意阻撓、拒絕提供資料的,對責任人從重處理,隱瞞、銷毀證據的個人或單位,按程序向有關部門報告并嚴肅處理。

受限于財務稽核局限性,無法對發現問題追查到底的,應按程序向集團公司相關部門移交問題線索。涉嫌違規違紀的移交集團公司紀檢部門。

被稽核單位對財務稽核報告提出的問題不整改或整改流于形式的,按照集團公司規定對被稽核單位主要責任人、財務負責人給予相應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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